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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餐车系类

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时间: 2024-08-26 04:22:27 |   作者: 保温餐车系类

  为加强我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结合绵阳市实际,我委起草了《绵阳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的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邮件主题请注明“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字样。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绵阳市涪城区云泉南街2号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316室,邮编621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字样。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餐饮服务业指从事饮食烹饪加工和消费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业。餐饮服务经营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其他提供零星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和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单位食堂的经营者。

  第四条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遵循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分类治理,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发挥科学技术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内容,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科技、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综合(城管)执法、应急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餐饮服务经营者是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油烟排放标准要求,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积极宣传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法律和法规,推广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方法,倡导餐饮服务业规范排放油烟。

  第八条餐饮服务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城乡规划的有关要求,减少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

  (二)按照规划用途不得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档案室等主体建筑内。

  (一)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异味、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服务项目。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销售过程中,应当公示、告知所销售的楼盘专用烟道设置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新建商住楼的,对未配套建设餐饮服务专用烟道的商铺,应当书面告知买受人不得用于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

  物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禁止开办餐饮服务项目的区域和场所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确保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达标排放。油烟净化设施应当与餐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止油烟净化设施运行噪音、油烟排放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油烟净化设施,应当按照技术要求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洁维护保养,原则上至少每季度对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进行一次清洗维护,烧烤、爆炒等重油烟餐饮至少一个月进行一次清洗维护,建立清洗、维护台账,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住宅项目配套商业设施或者紧邻居民住宅建筑的商业设施确需设置餐饮服务功能的,应当设计、建设符合相关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设施。设计单位在建设施工图中应当对专用烟道予以标注。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专用烟道设置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对是否按图施工进行把关,发现未按图设置专用烟道的,不予验收合格。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烟道、烟管以及排放口设置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在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等开设餐饮服务项目的,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排放,禁止通过下水管道、私挖地沟等方式排放油烟。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无组织排放,即未通过专用烟道等设施收集或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无组织排放视为油烟排放超标。

  第十四条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倡导无油烟、少油烟烹制工艺。

  鼓励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

  第十五条禁止违规占用城市道路、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区主、次干路两侧及各类公共场所进行露天烧烤活动,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各类烧烤食品经营活动必须在店内加工制作,安装并规范使用油烟净化设备,确保达标排放。

  第十六条2016年1月1日以前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已开办的餐饮服务项目,物业所有人和经营者应当积极按照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要求整改,使油烟达标排放;经整改仍无法达标排放油烟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调整经营业态。

  第十七条2016年1月1日以后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开办的餐饮服务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有关部门不再核发。

  第十八条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和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应当按相关技术规范加装专用烟道;无法加装专用烟道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的,应当责令期限调整经营业态。

  第十九条县(市、区)、园区应当建立餐饮服务单位台账和餐饮油烟污染巡查发现制度,组织属地街道、乡镇及相关部门对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选址、证照办理、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使用和清洗等情况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问题。

  居(村)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的餐饮油烟污染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综合(城管)执法、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开展执法协作联动,形成治理合力,建立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联动和共享机制,将违法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典型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园区应主动、及时掌握超标排放餐饮项目,督促相关企业限时抓好整改。

  第二十二条位于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以及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环境敏感区的涉油烟、异味、废气排放的餐饮场所,应当推广安装餐饮油烟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全市餐饮油烟在线监测平台联网,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毁损或者擅自拆除油烟在线监测设施,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园区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经营。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关于《绵阳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为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研究起草了《绵阳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起草工作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近年来,餐饮服务业油烟浓度反复超标、严重超标情况频发,一些老旧小区等商业门面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情况下开设了餐饮项目,不符合餐饮油烟排放的要求,群众投诉多、意见大。近期,省环保督察反馈我市油烟扰民问题频发,反映出我市对餐饮油烟常态化监管还不到位,相关制度还不健全。目前,我市尚未出台关于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其他城市经验做法,结合绵阳市实际完成起草工作。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责任。

  第二章选址管控。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要求。

  第三章源头治理。明确了餐饮油烟源头治理措施,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清洁维护保养,确保达标排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烟道、烟管以及排放口设置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使用节能炉具、无烟炉具,倡导无油烟、少油烟烹制工艺。

  第四章分类治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出台前后开办餐饮项目的油烟治理措施进行明确。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各县(市、区)、园区应当对餐饮服务项目的经营场所选址、证照办理、油烟净化设备安装、使用和清洗等情况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问题,相关部门应开展执法协作联动,形成治理合力,推广应用餐饮油烟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树立环保意识、规范经营。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有关规定法律责任及《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