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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餐车系类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文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版)》的通知

时间: 2025-03-31 22:19:05 |   作者: 保温餐车系类

  文山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文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版)》的通知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文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部门联合协作、通力合作,做到有序、有效、从容应对突发重污染天气,确保全州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应急预案。

  6.《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

  7.《生态环境部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9.《生态环境部关于逐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

  10.《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建议》(云发〔2022〕20号);

  11.《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24〕14号);

  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3.《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贯彻落实云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的实施建议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2024〕—352)。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问题导向,预防为主。加强对大气污染源的监测,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预防重污染天气,保持空气质量整体优良。

  2.区域统筹,属地管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实施区域统筹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应急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州级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应对,涉州外区域联动、县(市)域联动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由州生态环境局统一协调处置,实现统一联合防控,信息共享。

  3.科学预警,积极做出响应。及时精准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动情况,做好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指导,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差异化管控,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统一领导,强化落实。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州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应急响应期间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有效实施和应急响应后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全社会公众自我防护及参与意识。

  本预案是文山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构成文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应急减排清单是州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重污染天气下各级部门实施监督及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的依据;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重点在于措施的落实,应明确接警、发布预警、启动响应、信息上报、督导检查等具体流程,以及县(市)内各污染源管控措施的落实和应急减排措施的实施;企业和责任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案是工业公司和责任单位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业的管控要求。

  由文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建立完整工作机制,研究部署文山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重污染天气科学有效处置。当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由应急响应联席会议办公室(州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召开会议,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防范及应对工作;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督促指导各县(市)、(州级有关部门)各成员所在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修订州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信息上报,组织并且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

  为逐步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能力,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设立专家组和督导检查组。由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建立技术专家组,负责重污染天气分析、预报、预警、研判各县(市)大气污染情况和气象扩散条件,基于当前大气污染状况和气象条件,分析和研判未来大气污染变化趋势,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启动等级以及应急响应措施等提出对策和建议,为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专家组应该涵盖气象、环境监视测定、大气科学、污染防治及公共卫生等领域。督导检查组由州应急响应联席会议成员所在单位组成,负责在应急响应期间对进入应急响应的各县(市)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做调度、督导和检查,采用会议调度、现场监督指导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各县(市)应结合本辖区真实的情况,建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组织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定期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有关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按照预警信息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做好预案实施的总结评估工作。

  1.监测。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综合分析和研判未来1—3天也许会出现的空气质量状况,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技术专家组及时通过重污染天气发生的县(市)和周边城市气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测信息,结合污染物成因和源解析结果,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做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做预测,以便各县(市)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3.会商。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及时对重污染天气的发展形势进行研判。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预测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臭氧(O3)、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有关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根据事态发展状况,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接到省生态环境厅预警通知或当2个及以上连片县(市)达到黄色预警启动条件时,确定区域应急联动的范围和等级,通报预警信息,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当大气环境质量受污染影响明显时,要实时会商,预测也许会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立即发起会商,确定污染物来源后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受影响的县(市)应及时采取对应的应急措施。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48小时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城市预警:当预测到某个县(市)未来将出现达到预警级别的污染天气或收到州生态环境局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时,城市所在地应及时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

  区域联动预警:达到区域应急联动预警条件时,州生态环境局向州人民政府提请启动预警,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州生态环境局发布,并及时通知州应急响应联席会议成员所在单位和相关县(市)。

  (3)发布方式及内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应同时向有关部门、企业、媒体和公众进行发布,发布方式主要是采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文件、手机短信、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来进行发布,也可采用报纸、电子显示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途径进行发布。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大气环境质量实时变动情况、主要污染物浓度实时监测数据、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气象条件变动情况、预报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等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经技术专家组会商认为预警要升级或降级的,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应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明显的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真实的情况及时作出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之后时,能够更好的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参照预警发布程序。

  城市预警信息发布1小时内,州生态环境局向州人民政府和省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报告,最迟不超过3小时。

  区域联动预警或省级预警发布后,相关县(市)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9时前,向州生态环境局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

  州生态环境局及时收集、汇总和核实县(市)预警启动、调整、解除以及响应等信息,预警12小时内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及省应急专项小组报告相关信息。

  初报:首次发生重污染天气时的预警信息报送,主要为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发生时间、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初报后每天报送,主要为预警级别变动情况,污染物维持的时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预警解除后报送,主要为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步工作规划等。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或区域联动预警发布后,相关县(市)应按照本地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各有关部门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质的调度。州生态环境局和州级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城市应急响应启动期间,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县(市)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区域应急联动响应期间,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各有关部门落实和实施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开展区域联合防控。

  州级和县(市)级应急响应启动时,生态环境部门和气象部门应主动开展应急监测工作;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组织涉及应急响应工作职责的部门主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并实时共享数据,确保应急响应时监督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县(市)依据《文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督促企业在应急响应期间按照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对涉及的重点行业排污企业组织绩效分级管控,实施“一厂(场)一策”清单化管理,避免对不一样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并指导所涉及的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留存备案,年度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化管理,各县(市)每年应对应急减排清单进行修订,将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报州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各县(市)可根据本辖区污染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公司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实施方案包含公司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牌应安装在厂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公司,可只制定“公示牌”。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在确保安全生产和保障城市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并采取对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以上。

  ②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精准实施黄色预警级别工业公司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企业应急响应“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并在厂区显著位置设立“一厂一策”公示牌公示执行措施。工业公司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对水泥生产等重点行业按错峰生产方案实施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停产。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辖区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增加施工工地和场地洒水抑尘频次,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等作业(已经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百”措施以及对工艺要求需混凝土连续浇筑的可正常进行),矿山、砂石料厂、石材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等保洁频次。

  ④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辖区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和城市建筑工地,积极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⑤其他减排措施。以水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运输、化工、铁合金、有色等行业企业为管控重点,加大对企业和城市建成区内燃煤设施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建筑、市政涂装行业和汽车维修行业(4S店)进行错峰建设或错峰经营;暂停实施森林防火计划烧除,对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实施管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督管理力度,划定烟花爆竹禁燃区。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做到人走灯灭,使用低耗能家电节能减排,文明祭祀烧纸等行为。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产生污染排放的生产的基本工艺的生产时间。

  ①提示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尽可能避免户外活动,最好能够降低开窗通风时间,确需外出要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最好能够降低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活动等人能采取缩短户外上班时间、佩戴口罩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事发地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做好提醒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以及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师生尽量留在室内,避免室外运动。其他学龄段学生尽可能的避免室外活动。

  (1)州生态环境局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区域联动,州级预警范围内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2)技术专家组增加会商频次,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效果,州生态环境局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20%以上。

  ②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公司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④移动源减排措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实施区域限行;矿山(含煤矿)、洗煤厂、陆港、物流(民生保障类、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不再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公司厂区和工业园区内不再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⑤其它减排措施。城市建成区内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暂停运行;作业时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单位应减少作业时间,必要时暂时停止作业。

  ①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企业和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真实的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减少车辆出行。

  ②在科学研判且气象条件适宜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最好能够降低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以及产品的使用。

  ①预警地教育主管部门指导学校提醒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以及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师生留在室内,停止室外活动。其他学龄段学生避免室外运动。外出期间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②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旅游景区、度假区等旅游场所户外旅游活动,采取缩短开放时间、游客限流、参观人员有序疏导等措施。

  ③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上班时间。加强对空气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宣传。

  (1)州生态环境局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相关县(市)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

  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应急减排比例应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30%以上。

  ②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公司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对其它不涉及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和VOCs排放的企业(或工序、生产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停、限产。

  ③扬尘源减排措施。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④移动源减排措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施工工地、工业公司厂区和工业园区内不再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建筑垃圾、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②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预计达到500时,教育主管部门指导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④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加强对空气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预警期内宣传。

  因臭氧(O3)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加强辖区臭氧监测,实时掌握臭氧浓度变化,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源的监管,减少或消除臭氧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各级政府新闻发布部门应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方式,也可采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及时和有效地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相关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包括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污染范围、可能持续时间、公众健康防护提示及建议采取的措施、应急响应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应急响应结束后的评估结果等内容。正确引导舆论,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预警解除程序按照本预案“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报告”一节的要求执行。

  当州生态环境局接到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跨州(市)应急联动预警通知时,州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将相关预警信息通知相关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相关县(市)应按照预警通知的要求,并结合县(市)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警和响应。

  预警解除后1个工作日内,州生态环境局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调度表报至省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州生态环境局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对总结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应急专项小组办公室。相关县(市)需开展预案的应急响应过程评价,及时查明重污染天气出现的原因与污染扩散的过程,对重污染天气会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做评估,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重污染天气防治和应急响应的改进措施建议,并及时提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意见,评估报告上报州生态环境局。

  结合地方实际,加强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组织相关的单位及有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组建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逐步加大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资产金额的投入力度,将支持重污染天气监测、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相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部门年度工作预算。

  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和人员的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加快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施、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结合实际建设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防护意识和心理上的准备,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相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围绕应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养和训练,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响应能力。

  根据真实的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制定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监督检查等工作落实情况,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提高责任部门协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州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做监督,对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做监督。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未落实各项应对措施的单位(企业)、个人,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按相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印发《文山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文政办发〔2020〕134号)同时废止。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由州生态环境局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