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炉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平南丹竹矿山修复光伏 项目(重大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 2025-07-19 17:54:45 |   作者: 炉灶

  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大大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公司依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的基本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做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方法。严格划定施工范围,合理地布局施工场地,加强施工管理、宣传教育,禁止人为破坏生态的行为;合理的安排工序,涉水施工采用围堰布置等有效措施,避免对水域生态造成影响。施工结束后,临时堆土场、施工便道等临时用地应复垦或恢复植被。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应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施工场地设置围挡,材料堆放需采取遮蔽挡风措施,定期洒水抑尘、清扫尘土,遇到大风天气应停止土石方作业;施工现场出入口硬化、设置洗车平台,加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管理和养护,车辆驶离场区前对运输物料加盖篷布并冲洗干净车身、轮胎,降低运输车辆带泥上路引发的扬尘污染。运营期升压站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排放。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车辆冲洗等;实施工程人员、运营期升压站工作人员生活垃圾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施肥。太阳能电池板清洗废水用于农灌,不得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四)严格落实固态废料分类处置措施。项目施工期产生的弃土全部用于场地四周道路的铺设,废建材尽量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委托相关单位外运妥善处理。。一般固态废料贮存、处置要符合《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规定。废弃太阳能电池板、塑料浮体由厂家回收处理;废弃铅酸电池、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3号)做到应收尽收,应管尽管,分类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置,不得随意倾倒。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也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对振动大的设备是采用减振基座;合理的安排工序,禁止夜间进行机械施工,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运营期升压站厂界噪声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限值要求。

  (六)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升压站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4000V/m和100μT的控制限值。

  (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九)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有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有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十)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筑设计企业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环评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筑设计企业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调试的具体时间并请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并函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对排污许可证做申报工作。项目竣工后,建筑设计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平南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做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的,需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