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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钢系列

看过来!洪雅这一些地方禁止露天烧烤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时间: 2024-08-07 02:37:34 |   作者: 白钢系列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等法律和法规和《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洪雅县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烧区的通告》(洪府通〔2017〕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洪雅县城市禁燃区(东至东大街,西至九胜大道三段与修文路五段交界处,南至青衣江北岸“含雅女浴场”,北至九胜大道),禁止露天烧烤、使用高污染燃料。凡在此区域范围内从事中餐、室内卤制品加工、火锅店等(有独立操作间,在营业过程中有使用炉灶的)餐饮经营的,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二、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制定油烟净化设施安装方案,报洪雅县城市执法局组织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业主自行安装。餐饮经营者安装的油烟净化设施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保养,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有效运行。

  三、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四、在我县禁燃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我县禁燃区内未依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拒绝、阻碍、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小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洪雅县《关于划定洪雅县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烧区的通告》、《2017年臭氧污染防控行动方案》、《2017年洪雅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对餐饮油烟、使用高污染燃料和露天烧烤进行专项治理,现将专项治理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我县城市禁燃区内所有餐饮经营业主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完成油烟净化器安装,自觉弃用高污染燃料,使用清洁能源;所有露天烧烤须进店经营,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油烟净化器安装,使用清洁能源。

  二、餐饮经营业主(含烧烤店主)安装的油烟净化器必须符合《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相关规定,达到排放标准。

  三、油烟净化器须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处理风量、净化效率、最高进口油烟浓度、设备阻力、生产厂名、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出厂日期和产品编号、产品随机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必须注明设备安装、运行、维修要求,并注明设备的保养周期和使用年限。

  四、餐饮经营业主(含烧烤店主)在安装油烟净化器时,应将抽风(油烟)机和油烟净化器电源开关合并,以确保使用抽风(油烟)机时同时启动油烟净化设备。

  五、我县城市禁燃区内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露天烧烤和排放餐饮油烟的,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一)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二)在我县禁燃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在我县禁燃区内未依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对拒绝、阻碍、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洪雅县城市行政执法局36593353;洪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6593440;

  洪雅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36722810;洪雅县环境保护局37403489;